鲜为人知的新疆若羌县“大土耳其案”
 

巴雅古特

  2009年11月02日

  
——昔日“冤案”的定名和今日“铁案”的命定

一、新疆有个若羌县

   若羌县(原作“婼羌县”)位于新疆东南部的塔里木盆地东部和塔克拉玛干沙漠东南缘。该县初于清光绪25年(1899)设县丞,29年(1903)升为若羌县。县名沿自其境内的若羌河。


  今若羌县总面积199,222平方公里,是新疆县域面积第一大县。县城若羌镇,距乌鲁木齐市894公里(公路里程)。本地住民原来都是维吾尔族,自共产党中国成立后不久即,由汉族组成的军事化的移民集团即“生产建设兵团”就来驻屯若羌县。这个始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集团殖民活动,一直继续了五十多年,到目前它早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如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米兰36团”依然还在本县,所谓的“师、团”是移民集团,他们的团场就是农场。


  1985年末,若羌地区总人口为26,852人(2004年总人口3万人)。其中,维吾尔族10,130人,占37.72%;汉族16,189人,占60.29%;其余回族等占1.97%。即使这样,全县平均第平方公里0.13人,为新疆面积最大而人口密度最小的县。若羌县是古“丝绸之路”通道的一站,也是近代探险的必经之路。早在清光绪二年(1876),俄国人普尔热瓦尔斯基翻越天山抵达罗布诺尔,继而涉足若羌县旧土城,当时全城仅有21户人家。其后,瑞典的斯文赫定、英国的斯坦因和日本的大谷光瑞等人的探险队都曾先后光顾若羌县。若羌县境内的罗布诺尔和东昆仑山木孜塔格峰(海拔6,973米)等都曾是举世闻名的地理景观。


   若羌维吾尔人能歌善舞,若羌的“麦西莱甫”,男女成双成对翩翩起舞,独具特色。还有“若羌赛乃姆”、“艾莱姆赛乃姆”等民间歌舞,是为维吾尔民众所喜爱的草根艺术。
在若羌县的现代历史上还有一段插曲,那就是20世纪30年代末,胡赛音等人的武装马队曾经新疆、甘肃、青海三省边界交接处“占山为王”,把米兰和若羌东南的铁木力克一带作为自己的根据地,并掌控了在那里放牧的阿革延和唐吐烈等部落牧民4,000余众,事且长达10年之久。共产党中国成立之初,这种小部武装割据现象在维吾尔、蒙古等地曾经普遍地出现并一度短暂地生存过,他们一般被共产党政府等“官方”称做“土匪”或“匪帮”。

二、小地方的“大案子”

   就是在这样一个若羌县内,距今50多年前曾经发生过一个大案子,案名全称叫做“新疆省婼羌县‘大土耳其’案”。其实,所谓的“大案”是子虚乌有,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若羌县公安局一手导演的“政治游戏”,是共产党治下制造的上千上万个名目繁多的所谓的“冤、假、错案”之中的普通的一个。


   事情发生在“镇反运动”期间的1951年5月,县公安局认为若羌县有维吾尔人的“反革命”武装组织在活动,并且他们与山里的“土匪”胡赛音暗中有联系。于是他们秘密地逮捕了当地“维文会”(维吾尔文化学会?)主任伊明克和艾里阿吉等7人,并认定这些人就是“武装组织”。公安局立即对他们采取了诱供骗供的方法,进行了“强大的心理攻势”,并通过捆绑吊打等折磨人的酷刑,硬逼供出了一个“大土耳其”案。


   此案何以冠之如此怪名?笔者无法看到判案全部材料,所以不能详知。但根据“我国”常例,那无非就是为了宣判那些维吾尔人是“勾结”了胡赛音等“土匪”而“妄图”建立“大土耳其共和国”之类的罪名,以示本案的“重大”和公安们的“功大”而已。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据说共有423人受到了牵连,这个人数已占全县男子总数的百分之十八。而且,县公安局一共逮捕了107人,并在逮捕者中处决了6名,无期徒刑3名,有期徒刑40名,管制(略等于“监外执行”之类)5名。这样,被判刑者共达54名之多(详见下附资料:《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一文)。


   1952年10月,大案处理完毕后已经过了近一年半。直到此时,经新疆公安厅派人复查后,发现了此案是子虚乌有的荒唐案,当地根本没有什么“大土耳其”之类的维吾尔人武装组织。然而此时,杀的也杀了、伤的也伤了,什么都无法挽回了。新疆公安厅否定此案后,进行了一些善后工作,以作为纠正措施。而当时能够做到的就是:“召开了各种会议,宣传政策,访问死难家属,认错道歉;发还了破案中没收的群众财产;县委和公安局作深刻检讨。党委给予了县委某部长、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区长等严重违反政策的人员以处分;省公安厅因缺乏认真研究,草率承转处决人犯材料,亦作了检讨。”(见下附文)对错判冤案而误杀6人之多的公安局长、区委书记等人没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而只做了一些处分就了事,这显然是不够的,对维吾尔人死伤者是极不公平的。

三、从“大土耳其”到“东土耳其斯坦”

对这个案子的所谓的“错判”,实际上是陷害。若羌区委书记和公安局把维吾尔“民族的宗教活动和民间风俗‘过乃再’和‘买西力甫’等当作反革命活动作为确定案件的根据,这样就无中生有的大量捕人”。(见下附文)他们为什么这样对待维吾尔人呢?


   《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中是这样做总结的:“婼羌假案的教训是:第一,在少数民族区域中的反奸工作,必须绝对遵守党中央的指示,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主观臆断,刑讯逼供,就是大汉民族主义思想的十足表现”。(见下附文)从这些措辞看,此案主要办案人员都是汉族,他们对当地维吾尔人根本缺乏基本的信任感,维吾尔人那些有异于汉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都成了公安的怀疑对象。有了这个大前提,发生“错判”或“陷害”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时的五十年代,中共党政、公安部门内还是有一些良知者在,他们知错就改,杀错了就认错、道歉。从当时举国上下搞“镇反”的政治环境来说,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许还是很不容易和满不错的。


   今日中国,在全面打击“东土分裂分子”的口号下,是否也还会发生类似这样的冤假错案呢?假如这个案件如果是在今日发生,是否还能够得到纠正呢?今日,共产党执政下的法制体系不仅没有得到任何的根本改善,反而趋向恶化;体制造成的“逆向淘汰”下,正派的司法干部都受到排挤,他们的正义感和良知没有生存余地。在今日中国这种恶劣的执法环境下,类似这样的假案假如再发生,那它肯定被戴上“东土耳其斯坦恐怖分子武装组织暴动案”之类的吓人的大帽子了。而再假的案子也一旦有了对这种吓人的“大帽子”,那肯定没人再敢碰它而为它查个水落石出,这样一个假案也可能变成“铁案”一个的了。

[注]:本文主要资料来源:《新疆婼羌县“大土耳其”案》一文,见《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小册子),中央公安部编印,1953年11月,北京。

[附]:《新疆省婼羌县“大土耳其”案》(原文)

   婼羌县公安局于一九五一年五月镇反期间,仅根据过去一些谣言材料(如说“共产党要消灭宗教”、“要没收私人财产”、“买(卖)公债、骗钱”等),以及公安局收到的一张“要求开放宗教自由”的匿名状子,即认定是反革命有组织的活动,并决定先由机关着手破案。有一个教员库尔班可马力,在整干会上被迫供出其岳父买提保长曾说过不满政府的怪话,县委当即迫令其于两日内交清有关反革命组织、人物、粮食、枪支、会议决议以及何时暴动等情况。库遂于其岳父等商量捏造了些情况报公安局。县公安局听了库的假情况报告后即信以为真,密捕了所谓“地主狗腿造谣分子”吐尔逊,吊打逼供后,又于五月十七日逮捕了“首要分子”伊明克(维文会主任)、艾里阿吉等七人。伊经吊打被迫承认“想要逃到山内联络土匪胡赛因”。与此同时,公安局竟异想天开的将管训队的犯人编组搞“坦白竞赛活动”,使犯人互相检举,公开编供、串供,开犯人斗争会。并准许“积极分子”在会上检举和吊打其他犯人。县、区干部则普遍地进行刑讯逼供、如前县公安局长、县委某部长、区长和区委书记等都带头打人,公安队指导员将犯人吊了三天三夜,二区农会主任也随便将不“坦白”的委员吊起来审问。此时县委便发动群众登记。县委某部长在库、吐两人的“典型坦白示范”会上以手枪威胁群众,指名登记。开展“规劝运动”,并宣传“登记就是好公民,不登记要镇压”。“地富和保甲长都要登记”。这样乱追乱逼的结果,共牵连了四百一十三人(占全县男子总数的百分之十八),内逮捕一百零七人,其中处决六名、无期徒刑三名、有期徒刑四十名、管制五名。处决之六名全系错杀。因此群众反映说:“现在共产党的真理没有了,假坦白获得了宽大,说实话反被扣押、杀头”。


  由于县委和公安局的负责干部在破案前没有认真分析情况和调查研究,未掌握确实的材料,单凭主观臆断,特别是普遍刑讯逼供,发动所谓“犯人坦白竞赛”和“群众规劝运动”,以及错误地将少数民族的宗教活动和民间风俗“过乃再”“买西力甫”等当作反革命活动作为确定案件的根据,这样就无中生有的大量捕人,严重地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


  一九五二年十月新疆省公安厅派专人复查,作出结论,进行了善后工作。召开了各种会议,宣传政策,访问死难家属,认错道歉;发还了破案中没收的群众财产;县委和公安局作深刻检讨。党委给予了县委某部长、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区长等严重违反政策的人员以处分;省公安厅因缺乏认真研究,草率承转处决人犯材料,亦作了检讨。婼羌假案的教训是:第一,在少数民族区域中的反奸工作,必须绝对遵守党中央的指示,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主观臆断,刑讯逼供,就是大汉民族主义思想的十足表现,都会严重破坏民族团结,是绝对不能允许的。第二,发动犯人“坦白竞赛”是完全错误的办法,即在任何地区也是必须严厉禁止的。(转载自《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小册子),中央公安部编印,1953年11月,北京。pp.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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