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与蒙古族、藏族独立自决权
 

巴雅古特

  2009年1月29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Chinese Soviet Republic)是中国共产党1931年(11月7日)建立于江西省境内的一个武装割据政权,其首都是瑞金。
这也是中共执政和领导的第一个“国家”,但这个“国家”有点不三不四,它是在中华民国领土上产生的“国中之国”,没有法统地位,从中华民国政府来看,它是个匪贼之朝,因此,被中华民国政府视为“共匪”的武装叛乱。
如果套用中共一贯逻辑和言辞,它应被称为“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但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坐大”,故按“成者为侯败者贼”的中国传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得到正面肯定至今,成了中共的“光荣历史”之一。
1934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在中华民国国民党军队的围剿下被迫撤离瑞金,在原中央苏区成立“中央办事处”。1935年,中央抵达陕北后,11月在陕北成立“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1937年(9月6日),“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至此自告寿终。

(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此不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性质等问题如何,单就其所规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立法条款来看,确有一些值得称道之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引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集)》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发行,1985年,北京,P.23)
此条款体现了中共当时所倡导的“民族平等”口号,它起码对蒙古、藏等民族做出了某种姿态,这对处于被压迫地位的蒙古族、藏族是具有很大的号召力和诱惑力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甚至更明确地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集)》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发行,1985年,北京,P.25)
在此,中共以法律形式,第一次明确地承认了蒙古、藏等民族的自决权和独立权。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假如中共后来也一贯坚持和实施这个条款,今日中国国内就不会产生如此尖锐复杂的民族问题。
问题是在中共建立的专制政治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有宪法规定,也不可能得到实际实施而合法地解决民族问题。
后来中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消了蒙古族、藏族的独立自决权,只承认了一个自治权。因为中共一贯地言行不一,朝令夕改,朝三暮四。
中共在大陆掌权以前,用这些“自决权”和“独立权”来对蒙藏等民族进行号召,使之跟共产党走。中共在延安时期,也是用承认蒙古民族的自决和独立权利等口号来吸引蒙古人的,毛泽东的“三五宣言”即是其例之一。
但是中共一旦在全国掌权而“称王”后,就翻脸不认民族自决和独立了。如果中共是一个人,再没有比这个人更恶劣的、不守信用的食言者。
如今,中共动不动就给蒙古、藏、维吾尔等民族扣上 “民族分裂主义”大帽子,以作为任意打压的理由。岂不知,中共自己曾是“民族分裂”的倡导者。

 

 

蒙古自由联盟党(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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