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制,腐败能够制止吗?

2004年6月01日

                                          巴雅古特
蒙古自由联盟党(www.lupm.org)
 
   按理说,依法反腐败,应该是最为有效。但至今,腐败越反越腐败。今年二月份中共中央发布“党内监督条例”,它应具有很高的法规效率吧。但是中国不是没有法律法规,我们这个条例那个规定还少吗?问题还是在于执行得怎么样?这个大家都清楚。为什么执行不好?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出个监督条例都是“党内”的。党外监督不更好吗?我们可怜到这个地步就没更有说的了。
  我们最早的反腐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1952年颁发的。当年人民出版社出版条例单行本。打开单行本第一页,赫然入目的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命令:“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施行。此令。主席毛泽东 1952年4月21日”。这个字样使人感到法律的威严。条例共由18条组成,还附有彭真以国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身份所作的长篇说明。
  应该说该条例本身是很好的,也是很严密和切合当时实际的。贪污的定义、金额和量刑都有具体规定。这个条例后来废除了没有,我不知道。很可能没有正式文件下发废除,那么它应该至今还是有效的。
  然而我们半个世纪以前就开始反腐败,但是为什么越反越腐败?把当年的腐败和当今的腐败相比,虽然性质应说都是一样的,但就腐败的金额和普遍和花样来说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我们不是没有法律,条文也不是不严密。问题是没有法制。没有法制的法律条文再好也是没有用。时至今日,我们的法律条例之类越出越多,拿出那一反面的也有厚厚的一本。有人美其名曰制定这些法律条例就是在搞法制建设。
  本人不懂法学,但依我的直观认识,法制就是独立的司法制度,而法律条例本身绝不等于法制。
古自由联盟党(www.lupm.org)
  50年前就有反腐败法律,而50年后仍没有反腐败的法制。50年的事实证明,没有法制下的反腐败,只能是越翻越腐败。我们还要等50年吗?

 

 

 

蒙古自由联盟党(C) 200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