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和呼吁恢复内蒙古高度自治权力

2005年10月21日

                                          巴雅古特
古自由联盟党(www.lupm.org)
  一 、开题
  众所周知,内蒙古高原地理人文与内地大不相同。蒙古牧业文化就在此土地上生根开花的。蒙古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深刻理解自己所居住的地理环境,创造了以“天人和谐”的哲学为核心的人文文化。在这样的文化系统作用下,他们千百年来合理地开发利用自己的土地和草场,巧妙地在利用中保护蒙古高原脆弱的生态系统,以来在此世代繁衍生息。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他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系统。
  但是,经过20世纪的后半个年代,内蒙古生态环境全线崩溃,江河枯干,山川荒漠,沙化全面推进,草原全场退化,自然灾害频发。时至今日,内蒙古大地正在迎接一场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前所未有的灭顶厄运。
  今天,很多人士已经认识到内蒙古生态环保的重要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已经采取一些措施,想把恶化的局面改变过来。这些措施的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但还是远远不够,没有触及到根本东西,不是治本之策。所以目前的环保活动,几乎是“杯水车薪”,奏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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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内蒙古的现状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它涉及到蒙古族的自治权力问题。因此,在此就不谈环境问题,而要提一提自治权利问题。
二、 内蒙古自治曾经是高度自治
  内蒙古的历史发展的现代,结果产生了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它是通过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和经过大会的民主程序诞生的真正的人民政府,比1949年的“共和国”还大两岁。
  当时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曾经是高度的自治政府。对此,好多人也许感到突然或惊讶,但事实就是那样。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前夜,即1947年4月27日由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曾明确规定并宣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是由内蒙古民族各阶层、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见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111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北京)
  仅仅宣布还不够,自治政府实际上也实行了高度自治。其标志为:
 1)属有区土所有权。上述“纲领”明确规定“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蒙古族历来没有把土地私有化,土地属于以旗为单位的贵族和平民所共有,因此“纲领”有“总有权”之说法。但很明确,土地总有是蒙古民族的总有,不是公有或国有。
 2)属有自治区地方武装部队。部队名称为“内蒙古人民自卫军”。“纲领”规定:“建设与发展内蒙古人民自卫军。人民自卫军必须忠于民族,忠于人民,拥护政府…。”这个武装部队完全是由蒙古人自己建立的,它的是原“满洲国”领内的青年军官在1945年8月11日对日军武装起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当时日本还未宣布投降。
自治军在东部蒙古不但维持了战乱后的社会安定,后来还协同中国共产党的军参加了辽沈战役等。内蒙古自治军于1948年1月1日改名为“内蒙古解放军”,但它仍然属于自治区政府,也就是建立这个政府的内蒙古人民的军队,而不是属于哪个党派的军队。在这一点上它超过了国民党的中央军和共产党的解放军,是最具现代性的政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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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属有政府旗帜。自治政府打出了自己的旗帜。政府旗设计为红、青、红横状三条色,青色中央有锄头和套马杆相交图案,其上方有五角菱形红星。锄头代表蒙古农民(也包括其他民族农民),套马杆代表蒙古牧民,红色象征革命,青色象征蒙古族。红星代表内蒙古共产党,它的前身是内蒙古人民革命党。
  上述重要的三条能够充分说明内蒙古的高度自治性质,而且它不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而作为千真万确的现实而一度实行过。按法理来讲,内蒙古应该享有比今天的香港还高的高度自治权力,香港自治还没有军权而内蒙古所用有。
三 、关于内蒙古共产党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当时,内蒙古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就有所“外交”关系了。但它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兄弟党的关系。当然,中国共产党通过乌兰夫等延安派的参与,使部分内蒙古激进青年接受共产党的思想。但这个并不等于组织上的关系。内蒙古自治初期,由重新恢复组织活动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领导(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于1925年成立,因时局变化,曾一度中断组织或活动。)但是后来,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乌兰夫参与自治活动,要把内蒙古东部和西部的自治运动连为一体。出于全体内蒙古的大局出发,很多蒙古人也同意乌兰夫的参与,协商的结果,把东部西部联合在一起,把东部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和西部的以乌兰夫为代表的蒙古共产党合并成为“内蒙古共产党”,它的最高机构为“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其中当然有暧昧的因素,后来在不知不觉中把它变成“中共内蒙古共产党”,但在当时原始文件中绝没有冠以“中共”的。
四,内蒙古自治是内蒙古人民自己争取的
  内蒙古的高度自治权力是基本依靠蒙古民族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取得的,所谓中国从产党的领导是后来的事情。当时,中共没有完全支持内蒙古,反而有阻扰。如《中共中央关于不宜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给东北局的指示》(1946/2/24)中写道:“东蒙今天应依和平建国纲领…实行地方自治,在辽北省与热河省省政府下成立自治区,至多要求成立一单独的省,作为普通地方政府出现,而不应与中国形成所谓宗主国与类似自治共和国的关系,不必要求单独的货币、单独的军队,甚至单独的国旗。”(见同上书,1011页)
  但有识之蒙古族人士,没有完全听中共的禁令,不但建立了东蒙自治政府,进而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中共因为时局关系,没有能力完全控制内蒙古,因此也只好表示赞成。《毛主席、朱总司令复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电》(1947/5/19)云:“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有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同上书,1127页)身为中共主席的毛泽东,这里完全没有以领导者的身份出现,而以以第三者和支持者的姿态至贺电,而且说“在你们的领导之下”,这是符合事实的。另一方面,这个复电为意味着,中共当时承认“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同意其高度自治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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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从高度自治到零度自治
中共在中国全面掌权后,利用各种手段,取消对内蒙古人民所作的一切承诺,渐削弱自治。只从名称看,首先把“内蒙古解放军”改称为内蒙古军区,最后在“文革”中把它归属与北京军区。把“内蒙古共产党”改称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名称也许不重要,就看实际内容。应该说内蒙古一直到“文革”,有某种程度的自治,因因而它也曾经是中共向外炫耀的“模范自治区”。但经过“文革”,内蒙古完全被剥夺自治权利。“文革”后虽然有“平反”,恢复原自治行政区域(“文革”中内蒙古东三盟和西三旗被划归其他省份内)等措施,但始终没有恢复到“文革”前已经大有折扣的自治水平上。目前状况,除了“自治区”这个名称外,没有一个自治的内容。这是内蒙古从高度自治到零度自治的大致过程。
六 自治取消的恶果
内蒙古在党的领导下,取消自制的恶果真实“硕果累累”,难以数尽。现在仅就环境问题谈谈其灾难性后果。
曾是中共的忠实党员、官至中国副总理的乌兰夫,在上世纪50-60年代就反对在内蒙古开垦种地,在呼伦贝尔的农垦兵团问题上,曾和王振将军发生过矛盾。但乌兰夫也最终没有办法,不得不采取了某种妥协。
  在内蒙古开垦问题上,不但是牧民还是蒙古知识分子,本能地都采取了反对、抵制、不支持等积极或消极的办法。但最终,因为没有自治权,“小手拧不过大腿”,没有办法坚持下去。“文革”后,开垦更是“脱缰烈马”,肆意肆虐内蒙古大地,前年的黄金草原,仅仅几十年就毁于一旦。
  所有反对或抵制开垦的人,都成为“民族右派”、“反革命”、“民族分裂分子”、“内人党分子”等等,遭尽迫害、虐待和侮辱,甚至被大规模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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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蒙古草原的开垦,有些是出于政治和经济原因,有些是纯属于无知和漠视,不懂、不了解内蒙古的特殊气候环境和草原的脆弱性。
  但是大多数蒙古族,哪怕是本能地、不自觉地也好,知道草原家园的致命之处。假如他是真的自治了,既是在共产党领导下,草原也不至于沙化到今天的地步。同样经历过共产世界的蒙古国的生态现实,就能够佐证这一点。他们的自然气候,和内蒙古的差不多,同属于蒙古高原内陆性气候。可是他们的山河草原,比内蒙古的强多了。
  内蒙古一提反对开垦、反对内地盲流人就被说成“地方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不错,内蒙古是蒙古族的故乡,我们不爱护它,谁还在乎它呢。但民族利益不一定就损坏国家利益。如果内蒙古的草原保护好了,拿内蒙古出产的优质牛羊肉供给内地,岂不是国家利益所在?其实在过去几十年来,内蒙古产出了多少廉价肉类,共内地消费的,只有统计资料也许能证明了。
  假如内蒙古的草原保护好了的话,中国不会有这么大的环境问题。这样不仅对中国有利,对全球都有利,这种“双胜”或“三胜”的好事情,没有让自治而没有做到,不感到遗憾吗!?在内蒙古居住的,不仅是一个蒙古族,汉族也占绝大多数了。所以对内蒙古的破坏,最后谁吃最大的恶果,不言而明了。
七 要求恢复高度自治
  目前环境日益恶化的状态下,国家也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治理环境了。昔日所谓的“国家利益”(即开垦),今天就成了“国家损失”,得成倍地偿还了。但是什么样的投入、治理都是小打小闹,在大自然的惩罚面前都是“杯水车薪”。目前所有的环境治理,是治末而不是治本。况且,直到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停止掠夺性开发。治理一个,破坏两个,用无好转的时候。
  治本的方法只有一个,恢复内蒙古的高度自治,让内蒙古人,包括汉族人来治理内蒙古,才能管理好内蒙古。不管什么人,毕竟爱自己的家乡,甚于爱他乡。这样,对中国,对蒙古族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况且,内蒙古的高度自治,有法理上的依据。共产党建国后,也承认了内蒙古的高度自治,直到现在也名义上允许自治。中国从来也没有一份法律文件取消过内蒙古高度自治的“施政纲领”。所以要求高度自治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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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也合理。一个民族和一个家庭差不多。谁也不愿在自家的事情上让他人指手画脚。知情达理的汉族同胞也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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